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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防震减灾法强化救灾资金物资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22:5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陈菲、吴晶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强化了对救灾物资资金的监管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分配方案和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修订草案还强调,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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