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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修订案未将火灾公众责任险列为强制险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23:4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隋笑飞、张景勇)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三审的消防法修订草案提出,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曾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鼓励、引导有关单位投保,但是否应由法律规定强制投保,还需慎重研究。

  同时,国务院法制办也提出,草案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出规定,是为了积极引导、推进发展这项保险,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对于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消防法修订草案不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进行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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