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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杨维汉、樊曦)针对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的状况,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
据记者了解,赔偿费用支付的现行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赔偿费用。但是这一做法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多年来一直没有设置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
——近年来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细化部门预算,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失去了先行垫付的条件。
——有的地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处理责任人并追偿以后,才能向财政申请核拨,财政部门仅核拨追偿后的差额部分。
各地普遍要求完善现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另外,修正案草案还对侵犯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赔偿项目作了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