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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国家赔偿法保障获赔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23:5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张景勇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这标志着立法机关终于启动了对实施了10多年的国家赔偿法正式的修正程序。

  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自身维权法律意识的提高,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了一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案件,一批当事人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总体看来,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在国家的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

  “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李适时列举说,赔偿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有的机关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拖延不予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保障不到位,赔偿金支付机制不尽合理;赔偿项目的规定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此外,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实施中存在分歧。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和14件建议。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李适时表示:“这次修正国家赔偿法将本着实事求是和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体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注意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要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法涉及公权力的行使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同时,这部法律涉及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李适时坦言:“在修改思路上,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注意稳步推进,不求一步到位。草案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对于赔偿范围等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作修改完善。”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正义的两个车轮。”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从赔偿程序到赔偿实体内容都有很大突破:

  ——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了突破性进展,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草案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增加规定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和有关财政部门的支付责任。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并对协商程序作出规定。

  ——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种分别增加了规定,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义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畅通赔偿请求渠道。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要解决“申请国家赔偿难、领取赔偿金难”等问题,完善国家赔偿法,归根结底,就是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国家机关行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公民造成了损害,就应当被追究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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