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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审议批准中葡引渡条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23:5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 (隋笑飞、郭曼桐)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批准这个公约的议案中表示:“《中葡引渡条约》是中葡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中葡引渡条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这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促进中葡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葡两国于1979年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交29年来,两国关系平稳发展并妥善解决了澳门回归问题。近年来,双方高层互访频繁,在政治、经贸、文化、科技、教育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

  随着政治、经贸关系的发展,两国在司法领域也逐步开展合作。2005年12月9日,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该协定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1月31日,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该条约已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中葡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缔结引渡条约。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1月10日至12日,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组成的中方代表团就缔结引渡条约与葡方代表团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进行了谈判,并就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7年1月31日,我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和葡萄牙外交部部长路易斯·阿马多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中葡引渡条约》。

  《中葡引渡条约》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在被请求方提起刑事诉讼的义务;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络的中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葡萄牙共和国为葡萄牙共和国总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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