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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标识改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4日01:26  南方日报

  9月1日前已办理标识备案的,需在下月10日前重新备案

  本报讯(记者/尹辅华)记者近日从佛山市质监局获悉,2008年9月1号前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了标识备案的佛山食品企业,需在2008年11月10日前到所属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申请备案。而之前食品标签项目不合格在各级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给佛山市食品抽查合格率和食品生产企业的形象带来一定影响。

  据了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公告规定: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目前全市各有关企业需尽快做好标识改版工作,特别是2008年9月1日前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了标识备案的企业,需在2008年11月10日前到所属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申请备案,逾期不办,我们将公告取消其登记备案。”市质监局标准化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市查到的质量不合格食品中,半数是标识不合格所致,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企业对标识规定不了解造成的。而企业出现这种情况后,产品将面临下架整改、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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