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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被迫停药8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4日01:26  南方日报

  

植物人被迫停药8个月
罗来军用棉签为植物人丈夫漱口。本报记者唐梦摄

  本报讯(记者/唐梦)“我丈夫自去年12月5日,在顺德区被他(肇事司机欧某)所驾驶的宝马车撞成植物人后,他只付了54800元医疗费,自从今年2月份再也没有支付过任何医疗费用。我丈夫出事后的前两个月就花了医疗费10多万元,从今年2月开始,由于没有钱支付医疗费,医院都停药了。”罗来军在丈夫的病榻前非常委屈地向记者述说。

  妻子

  多次讨要医疗费无果

  罗来军是湖北省武汉市人,以前从来没有来过广东。自从去年12月5日晚6时许,丈夫詹东山被欧某所驾驶的宝马车(车牌号为粤E/88602)在顺德北滘撞成重伤后,她就马上丢下家里患病的母亲和两个未成年小孩赶到北滘,一直照顾丈夫至今。由于需要大量治疗费,刚读高一的儿子只好辍学。

  丈夫出事后的头三个月就花了10多万元,可肇事司机欧某只支付了54800元医疗费。由于无钱支付医疗费,从2月开始只能停药。罗来军多次打电话给欧某讨要丈夫的治疗费,欧某要么说没钱,要么不接电话,甚至叫罗来军去法院告他。

  罗来军在数次追讨医疗费无果的情况下,将肇事司机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安邦保险)告上了法院。

  司法鉴定

  詹东山成植物人属一级伤残

  经顺德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查明,去年12月5日约18时,被告欧某驾驶牌号粤E88602小汽车沿S363省道由北滘(东)往乐从(西)方向行驶,当行至S363省道12KM+700M与北滘镇马龙大道交叉口段处时,该小车与詹东山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至今昏迷不醒的交通事故。

  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经过现场勘察与调查取证,无法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造成此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

  詹东山被送进顺德区北滘医院治疗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至今年5月27日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已达到11.450563万元。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由顺德交警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是,詹东山头部损伤后成植物状态,属一级伤残,并需完全护理依赖(I级护理),护理人员两人为宜,后续治疗费用主要是大脑功能的恢复和植物状态的促醒,建议以每月不少于2万元为宜,其疗程为12个月。

  法院

  保险公司和司机均需赔偿

  据法院另查明,被告欧某是牌号为粤E88602(宝马)小汽车的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佛山市禅城区盈创电器灯饰厂为该车辆在被告安邦保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20万元)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其保险期限均有效。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欧某驾驶机动车与作为行人的原告詹东山发生碰撞,致原告詹东山受伤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尚未有证据证明原告詹东山作为行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由被告安邦保险在机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欧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今年7月10日,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是原告詹东山应得医疗费、残疾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11项赔偿总额72.857663万元,其他几名家属原告应得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4.688397万元,两项赔偿共77.546060万元。上述赔偿金两名被告分别是安邦保险承担25.8万元(已被法院先予执行了6万元)、欧某承担51.746060万元。

  判决结束后,罗来军只希望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方能尽快支付赔偿金为卧病在床的丈夫治疗。可被告欧某上诉了,赔偿金迟迟未能到位。

  司机

  只托朋友送过一次医疗费

  据罗来军回忆,至今年2月丈夫治病所花费近14万元,除欧某付的和法院先从保险公司执行的共10万多元,目前还拖欠医院两万元医疗费,医院从2月停药了。

  罗来军称,肇事司机欧某自从她丈夫住院后,从来没有到医院看望过一次,5万多元医疗费都是让他朋友送来的。今年1月份欧某委托朋友送钱来时,那朋友捎话说:“希望家属能放弃病者(詹东山)的治疗,等拿到医院的死亡证明,双方签个协议,一次性赔偿给他们。”罗来军非常气愤,当场拒绝,并说:“怎么能有这么绝情的想法?这绝对不可能,就算老公的治疗恢复情况非常渺茫,我也绝对不会放弃。”

  从那以后,欧某再也没有为他丈夫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罗来军为了讨要医疗费,先后多次找到欧某禅城区乐园北街的家里,但没有见到包括欧某在内的任何家人,她估计欧家应该搬走了。在寻找欧某的过程中,罗来军还去过几次欧某父亲创办的企业———禅城区丝织路某电器灯饰厂,但也没有见到其父亲。

  罗来军目前只希望二审尽快开庭审理,尽快拿到赔偿金为丈夫治病,丈夫病情非常严重,拖不起时间了。

  司机上诉另有意图?

  据顺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为伤者詹东山及家属提供法律服务的张律师介绍,罗来军曾多次了解二审案情办理进度,但二审法院还没有进行二审立案。今年国庆假期后,罗来军从二审法院了解到,由于一审判决书在诉讼费承担部分发生笔误,需要将案件退回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理。

  10月9日,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本案判决书中的笔误进行了修正。詹东山亲属当天收取了该民事裁定书,但至今不清楚该民事裁定书是否已经顺利送达给被告欧某及被告安邦保险广东分公司,二审法院没有对本案进行二审立案。

  关于被告欧某提出上诉的问题,上诉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张律师认为,被告欧某的上诉请求是“撤销(2008)顺法民一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在上诉请求中提出“将案件发回重审”是极为少见的,原因无非是其认为经久拖不决后詹东山会很快不治身亡。

  因为根据一审判决,在扣除安邦保险广东分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外,欧某本人仍然需要赔偿517460.60元。如果詹东山在诉讼过程中不幸死亡,那么詹东山亲属所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死亡赔偿金101595.6元、若干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46883.97元、若干营养费、若干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若干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额约为20万元,在扣除应当由安邦保险广东分公司直接赔付的赔偿外,欧某基本上不需要再承担任何赔偿费用。

  此案一拖再拖,已经对詹东山形成致命的威胁,其现在拖欠顺德北滘医院大笔医疗费用导致医院已经停止治疗和护理,其亲属离乡别井孤身在异乡既要照顾瘫痪在病床的亲人,又要到处为案件奔跑,精神状态已经接近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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