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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球通讯员/花法宣)偷了被害人家的东西后,留下一“警告”字条,被抓后百般抵赖,经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鉴定该字条即是赵某所写,铁证如山,赵某只有低下头来乖乖认罪。近日,此贼被花都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刑一年半,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7月3日凌晨4时许,赵某从其位于四楼的出租屋厨房窗口,通过攀爬下水管道、爬窗的方式进入三楼被害人孔某的房内,窃得背包内的现金2300余元及钥匙一串,并在被害人家里的微波炉上面留下一张不准被害人报警的“警告”字条,内容大致如下:“警告:你最好明天去取10万元现金放在家里,我们随时去取。我们既然做就不怕你报警,如果你真报警了,一切后果自己承担。”
当天16时许,赵某在其楼下的小店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