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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通讯员徐征征)17年前,24岁的严某被汽修厂老板郭某失手扎伤左眼,双方签订协议私了了此事。去年,伤势恶化失明的严某将郭某推上法庭,追讨残疾赔偿金约13.7万元。近日,密云法院判决郭某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6万余元。
1991年4月,严某到汽修厂帮忙修车,被老板郭某用改锥误伤左眼,视力降至0.06,能够初步视物。
1991年8月,郭某与严某协议约定,除支付2450元医疗费,郭某一次性给严某6160元,严某双眼有任何状况不得向郭某提出任何要求。
2007年4月,严某左眼完全丧失视力,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事发17载后,严某将郭某推上法院,索赔伤残赔偿金等约13.7万元。
郭某则认为,他与严某已签订了一次性解决协议,严某不应再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虽于17年前签订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涉及伤残赔偿金。现在严某因眼伤构成七级伤残,其要求郭某赔偿因伤残造成的伤残赔偿金是合理的。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