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食品安全法将废除免检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4日02:33  新闻晨报

  

食品安全法将废除免检制

  □9月18日,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的医生正在为一名食用问题奶粉患儿体检。

  □综合新京报、京华时报报道

  昨天,《国家赔偿法 (修正草案)》、《防震减灾法 (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等一批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食品安全法》将废除免检制

  民以食为天。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令世人震惊,也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受关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23日指出,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对食品安全法草案重点作了8个方面的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突出全程监管

  [修改背景]

  “三鹿事件”的调查发现,问题奶粉是因在原奶收购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然而事件发生后,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却不明确归哪个部门监管,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是一个空白。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草案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禁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修改背景]

  三聚氰胺是一个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这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法物质的监控不到位,是导致“三鹿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作了相应规定。有关人士认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新的规定,即使是无害的物质,目录中没有列出,也不允许添加到食物中。

  [草案修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改,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废除免检制度

  [修改背景]

  三鹿集团曾是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也是免检产品。但是这次“三鹿事件”恰恰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检验手段的失效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草案修改]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国家赔偿法》明确精神赔偿

  国家的赔偿制度,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是一个标志性的制度。它表明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责任行为承担义务。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在历经14年后得以修改。《国家赔偿法》在促进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草案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它问题。对于赔偿范围等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草案暂未列入,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作修改完善。

  现实需要明确精神赔偿

  [变动内容]

  本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原《国家赔偿法》由35个条文增加到了42条。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经济赔偿的内容。此次法律修改,明确增加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目前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事宜。因此,现实的情况需要国家赔偿法明确精神损失赔偿。

  赔偿数额可双方协商

  [变动内容]

  此次草案增加规定,赔偿请求人递交申请书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依照本法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解读]

  李适时认为,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仅作了原则规定,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现行的国家赔偿程序没有明确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增加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请求的程序性规定,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赔偿请求,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举证义务被确认

  [变动内容]

  经研究建议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分别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解读]

  李适时说,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如何举证没有作出规定。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如没有关于举证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特别是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因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这种情况下应明确由监管机关提供证据。

  《防震减灾法》禁止个人发布地震预测

  历时三年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原计划于今年6月底“上会”,因汶川“5·12”大地震而推迟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也因此对草案进行了大幅修改,修订草案由现行法律的七章四十八条,扩充为十章九十九条,涉及到该法的框架结构和具体规定。

  学校抗震力高于普通建筑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受国务院委托向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坦言,汶川大地震暴露出中国防震减灾遇到的新问题。现行防震减灾法未对学校、医院等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作出特别规定。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已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设工程,应采取抗震加固措施。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把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地方政府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与互救能力。

  个人预测可直接报国务院

  地震预测发布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对此修订草案确立的政府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但这不意味着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现就失去了报告渠道,对于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政府地震主管部门报告,还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主管部门报告。而观测到的宏观异常现象亦可以通过上述渠道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须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形成会商意见。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