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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作出8项修改,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令世人震惊,也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受关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昨日指出,针对三鹿事件的发生,对食品安全法草案重点作了8个方面的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关键词:全程监管
新举措:强调地方职责及沟通配合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以上这些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关键词:预警机制新举措:强化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这次草案特别强调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后续检验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新举措:强化标准修订和使用监管
草案三审稿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其中特别增加两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改,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关键词:召回制度新举措:强调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
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企业要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的规定。
草案同时还强调了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草案也对召回制度做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关键词:免检制度新举措:废除免检加强食品检验
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新举措:以保证公众健康为宗旨
草案三审稿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草案规定,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
关键词:小作坊和摊贩新举措:加强监管小作坊和摊贩
草案三审稿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管,具体办法由各地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
关键词:报告制度新举措:完善食品事故处置机制
草案三审稿特别重申了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草案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草案规定,重大事故要由县级以上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涉及两个省份以上的事故,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据新华社成都卫生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大检查(资料图片)刘亮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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