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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4日04:06  信息时报

  综合新华社消息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食品安全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其中,草案增加规定,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针对地方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够等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草案规定,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及滥用。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作出规定,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责令停止发布,继续违法发布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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