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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首次纳入赔偿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4日04:45  舜网-济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这标志着立法机关终于启动了对实施了10多年的国家赔偿法正式的修正程序。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从赔偿程序到赔偿实体内容都有很大突破。

  精神赔偿标准未统一规定

  修正案草案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了突破性进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指出,考虑到现实中国家赔偿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解释。

  保障赔偿费用支付

  针对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的状况,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修正案草案设计了赔偿请求途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保障请求人及时获赔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并对协商程序作出规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李适时介绍,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获赔权益,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协商程序。“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明确赔偿双方举证义务

  修正案草案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分别增加了规定,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义务。

  修正案草案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中对举证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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