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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定金”大不同 交付定金要慎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4日05:08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省消费者协会发布第11号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

  本报10月23日讯(记者 杨继红)最近,省消协接到了多起关于消费者交付定金后想退却遭商家拒绝的投诉。如:王先生在建材市场预订复合地板,交纳了一定的定金,因各种原因王先生不想要了,要求退定金,商家以货源已到发生了运输等费用为由拒退定金。又如:李女士在家具广场订购了一套沙发,且沙发的样式按其要求进行了修改。随后消费者又认为该套沙发与其整体家装不协调欲退定金,商家以属特定商品为由予以拒绝。

  有鉴于此,省消协今天发布第11号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三点:一、在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定(订)金,要搞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而“定金”与“订金”却有本质区别。“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二、在商家要求交纳定金时,要慎重。问清看准所交款项内容与收据单上所写内容是否一致,在预付款时,要注意看商家开出的是“订金”还是“定金”的票据,如开的是“预付定金”,则应要求其加注“不满意定金全退”字样,避免受到不公平条款的侵害。此外,要仔细阅读订货单中有关条款,对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放弃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有无特殊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消费者确实准备放弃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应尽早与商家联系,以免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合同总价的20%,大额商品的定金则取下限比例。

  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等相关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是无法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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