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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4日05:25  都市快报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立法机关终于启动了对实施了10多年的国家赔偿法正式的修正程序,解决“申请国家赔偿难、领取赔偿金难”等问题

  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从赔偿程序到赔偿实体内容都有很大突破:

  首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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