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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附属物不能用来搞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4日07:03  台海网

  台海网10月2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詹文)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利用隧道附属设施进行经营性活动。厦门市政府出台了 《厦门市隧道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0月1日开始实行。厦门是多山的海滨城市,堪称 “隧道博物馆”,目前全市有已经通行及在建隧道16条。

  行人不能走隧道

  行人和下列车辆禁止进入隧道:自行车(电动助力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轮式、履带式专用机械;超过隧道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其他影响或者危及隧道安全通行的车辆。

  危险品车辆禁行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也禁止在隧道内通行。确需在隧道内通行的,应经公安机关核准并报隧道管理单位备案,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不得擅自停车

  车辆在隧道内,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所示的车道按规定限速行驶,不得越线、超车、倒车、调头、逆行或擅自停车。机动车在隧道内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员要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并在来车方向50-100米设置警告标志,同时立即报警。

  百米范围内不得设加油站

  

  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设加油站、加气站;不得设立易燃易爆仓库和存放危及隧道安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废弃物、改造山林;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隧道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不能利用隧道附属设施进行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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