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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常新喜戚淑军
□实习生于佳慧
本报10月23日讯 明明是居住用房,但就因为产权所有人为公司,供热企业就按照企业用暖的标准收费,价格为36.4元/平方米。对此,济南市供热办有关人士表示,不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住房性质为居住,而且不是用于办公的,供暖费要按26.7元/平方米收取。
王先生是一外地企业驻济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在二环西路。公司为了方便,就在泉城花园买了两套住房,面积共200多平方米,提供给员工居住。但房屋的所有人为公司,而不是个人。近日,供热企业来收采暖费时,并不是市政府公布的26.7元/平方米,而是36.4元/平方米。这让王先生和同事非常不理解。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所居住的小区,全部都是居住用房,没有经营性用房。虽然房屋是公司购买的,但就是用于员工居住,不是用来办公的。供热企业按照36.4元/平方米的价格收费,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22日下午,收费供热企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王先生的房子是以单位名义和供热部门签订的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只能按照企业用热的标准收费,不能套用居民供热标准,供热收费标准只能是36.4元/平方米。
济南市供热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供热企业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居民小区内的住房,只要是用来居住,不用来办公,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购买的,都不能按经营性用房收取暖费,还是只能按照居民用暖的标准收费,即每平方米2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