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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曲阜10月23日讯王某向李某借得现金5万元做生意,李某碍于朋友面子关系,未向王某索要欠条。不料王某竟起赖账之心,称从未向李某借过钱。近日,曲阜市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法院根据李某在银行的取款凭证以及李某将钱交付给王某时的银行监控录像,一审判令王某限期偿还债务。
2007年12月,老家曲阜的王某想做一笔生意,因手头没有现金,便向李某借钱。李某遂在王某的陪同下到银行取出5万元现金,当场交付给王某,但碍于朋友关系,李某在借钱时未向王某索要借条。
王某以后做生意被骗,借李某的5万元现金全部被人骗走。李某得知王某被骗,怕借款难以归还,开始向王某索要借款。王某起初答应分期分批偿还,后因追款无望,而自己又未向李某出具欠条,便公开否认曾向李某借过5万元钱。无奈之下,2008年9月,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曲阜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曲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未持有王某出具的借条,但根据李某在银行的取款凭证以及李某将钱交付给王某时的银行监控录像,结合证人出具的两人存在借款事实的证言,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判定王某确曾向李某借钱,故判令被告王某限期偿还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