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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游泳者应遵守下列规定:饮酒后不得进行游泳活动;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癫痫病和各类传染病等疾病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目前为止,防疫部门只对游泳馆从业人员有健康体检的规定,取得健康证明才能上岗,但是,对游泳者则没有强制体检的规定,如何防范传染病传播,这就需要各家游泳馆自行控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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