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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实施办法保障妇女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4日10:18  云南日报

  从现在起,如果遭到他人性骚扰、遭受家庭暴力,女同胞可以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记者从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开始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江巴吉才出席发布会。

  《办法》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妇联历时近两年修订,并经9月25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共9章53条,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多个角度,对涉及妇女的不同权利和权益作出了相应的保护及保障性规定,还在劳动保障和财产权利保障方面突出了一些亮点。

  亮点 法律责任 申诉不查处要行政处罚

  《办法》特别强调: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属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亮点 劳动保障 每两年为女职工筛查乳腺病

  《办法》致力于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建立城乡妇女常见妇科病普查制度,鼓励产妇到医院分娩,按规定核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免除城乡贫困孕产妇基本的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人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亮点 财产权利 不得剥夺妇女的家庭财产

  针对当前妇女财产权益方面出现的难点及热点问题,《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农村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户口未迁出的,户籍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合法权益;户口适出的,从落户之日起享受落户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妇女对家庭财产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无劳动收入或者其他理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亮点 人身保障 审判性侵害案件应保护名誉权

  需要强调的是,《办法》首次明确禁止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并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对遭受性侵害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对遭受性侵害的妇女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性侵害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妇女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学校、医疗等有关机构应当对遭受性侵害导致意外怀孕的未成年少女提供必要的救助。

  记者 朱咏梅(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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