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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花梨木我以假冒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2:06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王宁)约定提供花梨木楼梯,西红门立家兴木业公司却提供了其他木材。日前,海淀法院判决该公司属于欺诈,判其双倍赔偿。

  2006年5月,周女士在立家兴公司购买缅甸花梨木制作木质楼梯,合同价款5万元。

  去年5月,楼梯开裂变形。经鉴定,木材为古夷苏木。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立家兴公司双倍赔偿。

  立家兴公司称,公司是按周女士提供的样本提供木料,并没有欺骗。古夷苏木是俗称的花梨木的学名。

  海淀法院判决古夷苏木不是缅甸花梨木。法院认为,周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按照一般常识及经验无法判断缅甸花梨木的真伪,立家兴公司将古夷苏木冒充缅甸花梨木属于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

  ■ 法官提醒

  签合同应规范木材名称

  由于木材产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市场又缺乏木材品种名称的规范化管理,一种木材除了有其特定的学科名称外,往往还被商家贯以俗称、通称等不规范名称,借机寻找漏洞迷惑消费者。

  法官建议消费者购买木料时不要轻信商家宣传介绍所用的名称,应当要求商家出具能够证明木材品种的证明。而在订立合同时,消费者应当将木材的名称力求规范,不用界定模糊的名称。消费者还应当在合同中写入商家违约的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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