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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告开发商讨差价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2:1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杰)业主涂女士买房10天后降价14.7万元,于是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讨要损失(本报10月9日曾报道此事)。昨天上午,朝阳法院认定开发商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驳回涂女士的全部诉求。(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上次开庭时,涂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录音,来自她和东恒时代家园售楼人员的谈话。开发商的代理人指出,这两份录音是未经售楼人员同意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他们只是开发商委托的一个经纪公司的员工,并不代表开发商。

  昨天在法庭上,法官指出这两份录音虽然未经售楼人员同意,但是其反映的是涂女士与售楼人员谈话的真实情况,也没有侵害到售楼人员的利益,因此可作证据。但是从录音内容上看,售楼人员多次提出“我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我是个小职员,不知道开发商要降价”等言语,说明他们确实做出过“不会降价”的承诺。

  昨天上午,法官还宣读了一份调取资料。这是经过双方同意,法庭向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取的。该资料显示,涂女士所买房屋的楼上和楼下,价格每平方米均为2.1万元左右,比涂女士买时的价格降低了1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录音中显示售楼人员确曾表示房屋不会降价,但是这只是对于未来房价的预测,不是对购房合同条款和现实情况的商讨,且没有写到合同中去;售楼人员也不是开发商市场营销的决策人员,他们对房屋是否会降价的预测,不能代表开发商的价格决策行为;录音也显示,售楼人员在向涂女士卖房时并不知道将来肯定会降价,因此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预测不能认定为欺诈。综上,法院驳回了涂女士的全部诉求。

  庭后,涂女士的代理人对判决表示不认可。她说,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买卖时双方更应该遵守诚信的原则,售楼人员明知降价却让业主尽快买房,本身就是欺诈行为。虽然这个楼盘不是开发商自己销售,“可是他们所委托经纪公司的员工造成的损失,不是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吗?为什么要让业主来为此埋单?”

  开发商的代理人对判决表示满意,“我们根本就不构成欺诈。”

  ■对话·法官

  售楼人员行为不构成欺诈

  记者:这个案子予以驳回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法官:涂女士起诉的案由是“合同欺诈”,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售楼人员明知这种户型会降价又卖给她。欺诈的构成要件在于“故意”,故意隐瞒事实或者编造事实。售楼人员的行为不是这样的。

  记者:法庭仅仅从录音判断出来吗?

  法官:还有就是上次开庭。我问涂女士,你确定售楼人员知道会降价?她说他们应该知道,随后又说她也不能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就更不能说售楼人员故意欺诈了。

  记者:现在房价下跌严重,这种案件是否普遍?

  法官:我目前接手的只有两起,其中一起还是二手房买卖。

  记者:法庭在断案时,是不是考虑到如果支持涂女士的诉求,很多情况类似的业主会纷纷前来诉讼?

  法官:社会的交易安全和市场的经济秩序确实是法庭应当考虑的因素,但是我们判案的最主要依据还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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