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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禁隐瞒谎报缓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3:05  新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24日电(记者 周婷玉 邹声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十三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所作的有关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刘锡荣说,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社会上对食品安全法更加关注。法律委、法工委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草案二次审议稿基础上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

  刘锡荣所列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包括八个方面: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增加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有关条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如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导致危害后果扩大,食品安全法草案应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特别重申了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按照草案要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为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加强食品检验禁止“免检”

  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强调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监管

  增加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强化对小作坊摊贩监管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比较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建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政府应当对其加强监管。

  有关条款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基本原则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一方面防止各标准之间的互相打架现象,另一方面也避免出现一些对保障食品安全没有作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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