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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广州开始实施《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凡1996年10月18日起在本市指定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人员可申请蓝印户口。指定范围包括,在广州市白云区、芳村区、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和东区、广州保税区生活居住区、海珠区、天河区东圃镇(含车陂)、渔沙坦、龙洞、棠下村,购买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至74平方米、75至99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的非广州市辖区常住户口的购房者,可为本人或亲属分别申办一、二、三人的蓝印户口。
2001年
广东省公安厅有关人士曾表示,原则上包括广州在内的蓝印户口政策将随新办法的出台而废止。
2004年
1月1日起,广州市出台《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停止受理申办广州市蓝印户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