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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问话后证人蹊跷坠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5:23  东方今报

  3年前,淮南市公安机关在对一起伤害案件进行侦查时,一名公民在专案组接受问话时蹊跷坠楼身亡。尸检报告称,死者坠亡前手背被电流击伤,颈前正中至胸骨见一条带状表皮脱落,非坠楼所能造成。家属质疑死者很可能被3名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致死后又抛尸楼下。

  2006年8月1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曾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并没有作出判决。时隔两年后,2008年10月17日这起被移交到淮南市中院的案件再次开庭。

  楼前的人群里,有名女子高喊:“公开审判为什么不敢让老百姓进去听。”喊话者是死者谢佩银的家属,因为法院只发给他们家5张旁听证,她没能入内。法院大楼的每一个入口处都由警察和武警把守,持证进入者要在核对身份证和进行安检后才能进入。一切都透出异样的气氛。

  谢佩银之死

  ●接受排查证人离奇跳楼身亡

  2005年3月15日,淮南市田家庵发电厂发生了一起伤害案,该厂总工程师蒋某在上班时被3名凶手砍伤,右腿的脚筋被砍断。

  淮南市警方组成“3·15”故意伤害案专案组,时任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副局长的岳斌为专案组负责人之一,电厂路派出所原所长吴家林,刑警一大队原指导员万张也同为专案组成员。电厂方面提供该厂“田源宾馆”的3楼会议室专案组作为办公地点。

  谢佩银是当地承揽小型建筑工程的个体户,蒋某被砍伤的前一天,谢佩银开车从田家庵发电厂经过,问蒋某是否要他送一程,在蒋某被砍伤后,谢佩银被列为排查对象之一。

  3月27日上午,谢佩银来到专案组所在地,岳斌、吴家林和万张一起将谢佩银留在312房间内进行问话。当天下午,谢佩银突然从312房间坠楼死亡。

  案发后,当时在场的警察称,是谢佩银“突然站起来,拉开窗户,跨上窗台跳楼身亡的”。谢佩银的哥哥谢培军说:“他根本就不是‘3·15’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卷中也都承认了,当时专案组找谢佩银仅仅是将其作为一般证人了解情况。这样的情况下,好端端的一个人怎会去自杀?”

  ●多处伤痕“远非坠楼所能造成”

  案件发生后,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先后请过多家司法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出示的鉴定书显示:谢佩银高坠死亡前有手背被电流击伤,“死者颏部小片擦伤,颈前正中至胸骨见一条带状表皮脱落……这些远非坠楼所能造成”。

  随后检方指控,谢佩银坠楼后,在场的吴家林和万张首先做的不是对谢进行抢救,而是相互串供,伪造当天下午的谈话材料。

  2006年8月16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田家庵检察院起诉原公安干警吴家林、万张、岳斌玩忽职守导致谢佩银坠楼死亡一案,这次审理没有作出判决。

  变更的起诉书

  ●被告串供等重要内容被除去

  与上一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样,诉讼请求同为追求被告玩忽职守的责任。但此次起诉书的内容与上次相比却大有不同。

  两年前,检察机关的认定是:2005年3月27日11时许,岳斌安排吴家林、万张随其一起将谢佩银留在312房间内进行问话。然而当晚6时20分,谢佩银从312房间坠楼死亡。经过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佩银系高坠损伤死亡,高坠死亡前,右手背被电流击伤。

  同时,起诉书还认定,谢坠楼后,吴家林和万张对谢坠楼时两人在312房间中所处的位置相互串供,万张还在有关领导和单位到达现场之前,伪造了一份当天下午问话谢佩银的谈话材料。

  而在今年10月17日庭审时,淮南市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决定对本案变更起诉”,并将原起诉书作废。变更后的起诉书没有了谢佩银高坠死亡前,右手背被电流击伤以及本案各被告人在案发后伪造证据、互相串供的内容。

  这份起诉书,在法庭上遭到了谢佩银家属的强烈质疑。

  ●第四份鉴定“出身”遭到质疑

  在这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前的几个月,淮南市检察院又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四次鉴定。检察机关更改起诉内容的部分依据,是源于第四次鉴定。

  这次鉴定意见书的四个结论是:被鉴定人谢佩银系生前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肝脏破裂生前高坠可以形成;谢佩银生前未遭受电流损伤;其坠落体位符合生前高坠所致。

  谢佩银亲属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该鉴定书程序上严重违法。按国家相关法规,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而距谢佩银死亡3年之后的第四次重新鉴定意见书上,署名的7名鉴定人中,只有两人是在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注册登记并公示的法医类执业司法鉴定人。

  此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资质条件,根本无法高于第一次的鉴定机构——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更让家属觉得难以理解的是,在这次庭审中,检方竟然提供了案发后一份由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这份《现场勘验笔录》就是由该案的被告人直接实施并完成,指挥人是岳斌,勘验人是万张。这份笔录,不仅没有按规范记载测量现场内物体摆放或散落位置的距离,特别是对谢佩银坠楼落地的体态及位置的记载更是模糊不清,而这份笔录,竟然还是第四次司法鉴定时的工作依据之一。“前面几次鉴定,包括由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被否定了。我们不知道这背后隐藏着什么。案件发生后及时作出的结论,跟3年后重新做的结论相比,哪个更有真实性?”

  10月17日17时,经过一天的审判,法院以案情重大为由宣布休庭。W

  玩忽职守还是暴力取证致死

  谢佩银亲属的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所有证据都表明,谢佩银在坠楼前已经死亡。

  案件所涉及的司法鉴定,除最后一份重新鉴定意见书外,前后出现了4份司法鉴定,而这些鉴定均一致认定谢佩银在“高坠”死亡前,身体确实受到伤害。更为蹊跷的是,谢佩银在坠落地面时的姿态是,面部朝地,背部朝天,头部朝里脚朝外,头部离坠楼房间下方的墙根约几十厘米。

  “谢佩银身高175厘米左右,如果是跳楼,其身体在坠楼时一定会与楼房形成一定角度。但谢佩银落地的地点距墙根约几十厘米,而楼高大约是9.76米,根据物理学的曲线运动原理结合数学的三角函数正切值公式进行计算,谢佩银的身体在坠楼时与楼房形成的角度居然不到1度,而谢佩银离开窗户时的水平初速度几乎为零。”谢佩银的亲属在法庭上质疑。

  按照这样的结果继续推断,只能解释为谢佩银是背向窗外坠楼的。而这又明显与被告所说的,谢佩银拉开窗户跳楼相悖。与此同时,法医在对谢佩银进行尸体解剖时发现,谢佩银两处肝破裂,但腹腔并没有出血。谢佩银坠楼后的其他损伤也没有发现生理反应的证据。坠伤均没有生理反应,充分表明谢佩银系死亡后才高坠的。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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