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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起诉讨差价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6:48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高园

  □通讯员刘元禄田强

  本报济南10月24日讯2003年,钱某看到某报上一篇对某品牌汽车公司总经理的专访,这位总经理表示该品牌的轿车价格三年不变。钱某花12.4万买了一辆该品牌汽车,但约三年后,该车售价只有8.9万元。钱某将某汽车公司和刊登专访的报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差价3.5万元。日前,天桥区法院审结此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钱某诉称,2003年4月的一天,某报刊载了一篇题为《××(汽车品牌):目前价格三年不变》的报道,该报道是对某汽车公司总经理的专访。此后,他于2003年8月23日在该汽车公司设立的济南分公司买了一辆该品牌轿车,价格为12.4万元。至2006年4月30日止,车价降至8.9万元,与购车时价格相比三年内降价3.5万元。钱某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差价3.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报纸作为合法媒体在其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客观、真实地刊载被访对象的言论报道,属于履行新闻机构正常新闻报道的合法行为,该报道并非属于商业广告,报业集团不负有承担兑现其被访对象所作承诺的义务,故原告依据该报道向被告报纸主张被访对象承诺的权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购买汽车的目的是取得合格车辆实现其使用该车的消费需求,汽车公司的降价行为并未导致该车的使用功能减损或产生其他有损于其消费目的的损失,原告要求返还3.5万元差价,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高 园 通讯员 刘元禄 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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