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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郭晓莹】自今年11月1日起,本市将执行《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根据规定,本市将对下列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监测: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钢材、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煤炭等重要能源;汽车等机电产品;油脂油料等主要进出口商品;家用电器等日用工业消费品;医疗、教育等服务;客运、货运等交通运输服务;房屋、土地;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对价格监测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价格监测信息资料不得非法使用。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