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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商场偷信用卡买金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7:4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郭学文】两名辽宁男子在商场盗窃顾客银行卡后,立即去刷卡购买金项链。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重判了两名被告人。

  2007年10月20日14时许,王某、张某及冯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天津市和平区滨江购物中心一楼,趁被害人肖某试鞋之际,将其放于身边的装有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三星手机1部、招商银行信用卡1张、天津银行信用卡2张以及身份证等物品的挎包盗走。随后,三人乘出租车来到天津市河北区,在多处自动取款机处盗取肖某的银行信用卡中现金人民币2.2万余元,并在金钟河大街乐购超市刷卡消费人民币3.4万余元,购得金项链5条。

  2008年2月28日14时许,王某和倪某(另案处理)又在滨江购物中心地下一层亚惠快餐厅,趁一男子用餐不备,将其放于身边的挎包盗走,内有现金76元、随身听1个及银行信用卡等物。接报案后,警方经侦查,将王某、张某分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改造或劳动教养,仍不思改悔。鉴于被告人所获赃款全部挥霍,故对被告人王某、张某从重处罚。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一中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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