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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里,白领跳槽不成反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8:59  新闻晨报

  □通讯员 吴艳燕 记者 罗剑华

  晨报讯 短短4天中,一家用人单位竟先后对一名应聘者发出了录取通知和撤销录用的电话,导致应聘者辞退了先前月薪8000元的职位进而失业。近日,应聘者将这家没有诚信的用人单位告上法庭,市二中院终审宣判应聘者获赔2.4万元。

  曾是某装饰材料公司部门经理的刘小姐,去年12月14日收到了一家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发送的《聘用通知书》,告知她已被录用,写明了新岗位的报到细节和相关待遇等,并特别提出“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次日,刘小姐便向原公司辞去了月薪8000元的工作,并得到了原公司的退工单。

  《聘用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是12月18日,可就在17日,刘小姐突然接到了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次日,刘小姐前往进修中心要求对方按《聘用通知书》办理录用手续,但遭到拒绝。陷入失业困境的刘小姐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修中心赔偿3个月工资、社保费、年终奖损失等共计35756元的损失。

  面对索赔,进修中心提出,《聘用通知书》实质上是表达本单位希望聘用刘小姐的单方面要约,最终需要等待刘小姐的答复才能履行。而在12月17日之前,刘小姐并没有就《聘用通知书》的要约给出明确的“跳槽”答复,该中心在刘小姐没有正式表态之前撤销先前的要约应当有效。同时,进修中心对刘小姐因此遭受的损失也表示怀疑。一审中,法院判决进修中心应当向刘小姐赔偿其原单位3个月的工资损失2.4万元,但进修中心不服,进而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虽然可以撤销,但当“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时,就不能在该期限内撤销要约。在本案中,进修中心于12月14日向刘小姐发出《聘用通知书》,要求她在18日之前报到,在该期限内,进修中心依法不得撤销先前的要约。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如果“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也不得撤销要约。本案中,刘小姐已经在12月15日辞去了原先的工作,该情节也决定了进修中心撤销要约的无效性。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刘小姐诉请中的原单位工资损失部分,是由进修中心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应当获赔。而刘小姐主张的社保费、年终奖损失,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故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市二中院对本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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