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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热议7大焦点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5日09:09  沈阳网-沈阳晚报

  

听证会热议7大焦点问题

  听证会上大部分代表对供热价格上调表示理解和支持

  采暖费应不应该涨?应该涨多少?居民住宅采暖费分档收可行不?调价后,供热企业承诺的18℃室温能实现吗?供暖质量不好,企业真的能退费吗?……

  10月24日上午,沈阳市对居民供热价格调整进行了听证,33名听证代表(15名消费者代表、5名经营者代表、3名专家学者、10名政府部门代表)中,大部分对供热价格上调表示理解和支持,只是在调整幅度、保证供暖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沈阳市物价局局长李泽民表示,本次听证会后物价部门将认真研究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上报市政府审定。

  ■焦点一:供热价格调整到多少合适?

  观点1:价格调整过高

  消费者代表马强民:作为大东区东贸社区居民,我之前在附近的2个社区进行了小规模的调查,我感觉供热价格调整幅度过大。建议居民住宅采暖费调至26元/平方米,非居民住宅调至30元/平方米。

  消费者代表王海英:沈阳市单位供暖价格高于同是北方城市的长春和哈尔滨。因此,建议取长春和哈尔滨的平均值,供暖价格调至25元/平方米为宜。

  专家学者代表王知伦:建议实行煤热联动机制。从今年10月份的情况来看,煤价趋于平稳,应采取联动机制。供热价格也可浮动。

  观点2:价格调整未到位

  专家学者代表王知伦:今年煤价上涨直接导致供热成本每平方米增加了10元左右。居民这部分可由政府及供热企业多分担一些,但非居民住宅的采暖费建议直接调到位,可调至34元/平方米。

  ■焦点二:“报销”和“不报销”如何界定?

  消费者代表王春晨:将居民住宅采暖费分“报销”和“不报销”两档,界定起来很难,操作性不强。我也想知道,按职称报销采暖费的单位,超出报销部分的采暖费按哪个标准收?

  目前,一些企业不给职工报销采暖费或是拖欠职工采暖费。采暖价格调整后,我担心一些企业不愿意或是干脆不给职工报销采暖费。建议对企业增加约束力,一定要保证给职工报销采暖费。

  经营者代表孙杰:建议调价不分档。以惠天热电为例,现在惠天热电收取采暖费实现了银行代缴及网上缴费。企业无法对一个热用户按两个价格收费。而且,供暖公司也无法界定热用户是否能报销采暖费。因此,分档交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我建议应采取一个标准收采暖费,对困难群体的采暖费可由政府直接打到社区,再由社区把这部分钱给居民。

  ■焦点三:供热标准从16℃提到18℃可行吗?

  观点1:16℃提到18℃不能光口头上说

  消费者代表沈长征:供热协会在调价申请中,只是在最后提到“要提高供热质量”及室温不达标给予退费,但未将其列入具体的调价方案之中。建议把“提高供热质量标准”写入调价方案中,并拿出具体的方案:温度差1℃退多少钱?差2℃又退多少钱?

  消费者代表王秀华:作为人大代表,我有时会听到市民关于供暖质量的一些投诉。比如,有老百姓提个别供热企业供暖“虎头蛇尾”,到3月初温度稍微高一些就不好好烧了。建议除了供暖标准提到18℃外,还应提高供热质量。

  观点2:16℃提到18℃太难

  经营者代表马祥波:把室温最低标准从16℃提到18℃,对于供热企业来说,难度太大。沈城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居民楼把山、把顶,冬季室温很低。要想把这些供暖末端的室温提到18℃,其他部位的供暖温度得达到22℃-23℃,这对供热企业而言成本过大。

  此外,像阁楼、地下室或是经常开关门的门市网点等,室温达标难度也相当大。

  ■焦点四:供暖企业能否“晒晒”供热成本

  消费者代表沈长征: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调研报告》中,我看不出原材料即煤炭上涨在供热企业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建议供热企业公示煤炭进场的发票及价格,使供热成本更加透明。此外,在今后的经营中,企业还应降低除原材料成本以外的成本支出。

  专家学者代表王知伦:作为省供热专家委员会委员,行业协会也希望能在内部将煤炭涨价的压力消化掉,但事实上是很难做到的,所以只能通过价格调整,才能解决居民的正常供暖,正所谓“大河没水小河干”。

  ■焦点五:居民供暖“暗补”改“明补”

  供热价格听证会中,部分听证代表建议对居民供暖应由“暗补”改为“明补”,将政府补贴直接补贴给取暖用户。听证代表认为,政府每年给企业的供热补贴,实际上补贴了城市居民,包括很多根本不需要补贴的高收入家庭,不能真正体现政府的资金调节职能。

  消费者代表寿亚文:对于一些困难家庭,增加采暖费对他们来说是不小的负担,建议对这部分人群给予补贴,具体操作可凭失业证和房证来领取补贴。

  ■焦点六:该不该给供暖不达标“立规矩”

  消费者代表王秀华:供暖服务还应有法律法规做支持,“现在拖欠采暖费,供暖公司可以将消费者告上法庭,而反过来,如果供暖公司不能履行供暖合同所约定的,比如是室温达到18℃,那么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供暖企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作为沈阳市人大代表,她呼吁尽快健全供暖法制。

  消费者代表马强民:现在政府规定企业应支付职工垫付的采暖费,却没有具体规定支付的时间,有的企业有能力支付采暖费,但始终不给职工报销,有的一拖就是几年,建议政府出台法规,规定报销的时限,是年内还是本供暖期内,将企业支付职工垫付采暖费的时间进一步明确。

  ■焦点七:采暖费可否按实际使用面积收?

  根据供暖规定,居民住宅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此消费者代表纷纷质疑。

  消费者代表王春晨:现在的住宅都有公摊面积,尤其是越来越多的高层住宅,公摊面积达到了20%,且在公摊的地方又没有供暖设施,居民实际享用供暖的面积比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都要小,为什么采暖费收取不能以实际面积为准?当然供暖在公摊部分的确造成一部分热损失,应该给予补偿,但完全按供暖面积由老百姓埋单则有些不妥。

  消费者代表王秀华也有同感,居民住宅应该按照使用面积收取。像楼道等公用场所根本就没有供暖设施,而取暖费按照建筑面积算,还把这部分加进来是不应该的。

  本组稿件由记者 高薇 张晶 实习生 夏涛 吴佳 采写摄影 蔺沈生

  (相关报道见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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