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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讯(记者 陈英 通讯员 张静) 记者昨天从工商部门获悉,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已预收入国库的“两费”进行退付。
按要求,对于符合退付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营户,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本人身份证(代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提交原收费票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向经营地工商所申请退付,符合条件者填制《2008年预收“两费”退付单》,由经营地工商所审核无误后7日内予以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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