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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35人遇难事故隐瞒两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6日03:25  都市快报

  据新华社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日前说,应该继续加大力度惩治瞒报事故的责任者,“瞒报的成本应该比事故造成损失的成本还要高”。

  24日,黄毅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披露两起属于瞒报被查实的特大事故:一起是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造成44人丧生;还有一起是发生在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井下非法采矿的炸药爆炸事故,造成35人丧生。

  两起事故中,瞒报者的手段令人震惊。以后者为例,事故发生后,矿主不仅隐瞒不报,还私自销毁尸体和事故现场,并且买通了记者与当地的某些政府官员相互勾结,瞒报事故达2个月之久,最后在群众的举报下,通过认真查实,认定事故当中有35人遇难。

  黄毅说,近几年,政府在对待瞒报问题上制定了一些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而且在法律上也进一步完善。比如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中,在139条里就专门设立了瞒报事故罪。另外,在党纪政纪追究的有关规定里面,都有对参与瞒报的人员的具体处理规定。

  在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下,为什么近期还会发生性质恶劣的瞒报事故呢?

  有人质疑,是否对于瞒报追究得严厉了,反而使得一些人害怕追究和处罚,所以存在一种侥幸心理,通过瞒报来逃避责任的追究。

  黄毅对这种看法表示反对。他认为是因为这些制裁瞒报的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对那些瞒报者,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才使他们有一种侥幸心理。

  黄毅说:“还是应该继续加大力度惩治瞒报事故的责任者,而且该重判的重判,使他们不敢瞒报。瞒报的成本应该比事故造成损失的成本还要高,应该形成这么一种机制,这样就可以使瞒报者不敢顶风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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