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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邓辉 实习生 卢操 通讯员 晓文)以有服装加工业务为由,与服装厂签订合同后卷走147万货款,男子高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高某伙同刘某(已判刑)伪造身份,以有外贸服装加工业务为由,与武汉航空服装厂以合作的形式在该厂内设立了武汉航空服装厂外贸办。
同年11月,二人通过该厂的业务关系及信用,与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联系,购买服装布料。同年12月5日,高某在江汉区某酒店内,以外贸办的名义与济宁公司签订了383.7万呢绒布料的购销合同,一星期后高某签收了第一批价值147万余元的服装布料。
当晚,刘某按事先分工,以外出就餐为由,将济宁公司及武汉航空服装厂有关人员骗离该厂,由高某将服装布料运到沙市江陵县郝穴镇一面条加工厂。高某及刘某、周某将赃物均分后逃匿。经被害单位报案,今年4月3日,高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高某与他人相互纠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以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