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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贪污等犯罪严格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6日11:4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时就“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部分指出,从惩治腐败和维护稳定的高度,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十六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王胜俊指出,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刑法原则,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报告指出,针对现阶段刑事犯罪高发态势,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一面,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坚决依法严惩。

  对于走私、集资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严重职务犯罪,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伪劣农资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罪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

  从惩治腐败和维护稳定的高度,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报告指出,同时注意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面,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宽严都要依法进行,宽严都要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审时度势,体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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