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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许琛、实习生胡晓瑜报道:共青团广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将于10月29日举行,记者了解到,有代表将提交对未成年罪犯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提案,建议给予未成年罪犯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通过服务社会得到改造。
2005年4月,越秀区法院签发了广东首份社会服务令,对象是犯抢劫罪的少年林某(化名),要求他须在3个月内从事公益劳动30小时。但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叫停社会服务令,因为无法可依,广州首起“社会服务令”的试行宣告暂停。广州团代会前夕,团代表黄勤敏拟向大会提交《“社会服务令”值得广州借鉴》的提案。
黄勤敏说,青少年犯罪已经是现代中国社会相当突出的一个问题,对于那些仅仅轻微犯罪即适用成人刑法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不合理的。青少年具有可塑性强、逆反心理强的特点。简单地用刑罚对改造未成年罪犯的思想是收效甚微的。而实施社会服务令的做法可通过进行无薪的公益工作,促使其学习奉公守法。
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左少善律师也倡导这一“社会服务令”的做法,“把犯罪的青少年送入劳改,容易造成他们心理的扭曲,会跟同龄人以及跟社会逐渐脱离,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他认为,应该多给青少年犯一个改过的机会,但是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社会流浪及不务正业的青少年犯罪者,应进行收监,如将他们放入社会将无法受任何控制。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雷云汉律师也认为,对于未成年犯或是民事的违法者,可以试行“社会服务令”。然而对于那些触犯了法律,需承担刑事责任的青少年犯罪者,必须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社会服务令”不适合这部分人。
虽然“社会服务令”让法律更有人情味,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多数律师都认为,现在我国法律上仍没有明文规定,实施起来仍有难度,无法律依据也是之前试行“社会服务令”被叫停的原因。“可以先试点,然后再考虑是否立法。”何富杰律师这样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