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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迟到”两年,台胞获赔13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7日03:39  新闻晨报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晨报讯 台胞仝女士付巨资购买了上海中心城区一处高档商品房,而房产商上海飞智房地产有限公司(化名)却逾期1年多才交付房屋,被仝女士告上法院。日前,静安法院判决飞智房产公司支付仝女士逾期交房违约金137.3万余元。

  2006年3月,来自台北的仝女士与飞智房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仝女士购买位于海银国际大厦的一套房屋,总价为870.5万元。合同约定,于2006年7月28日前,房产商将该购买的房屋交付给仝女士,若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该房屋,房产商则应按照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若逾期交房超过90天,则从90天届满之日起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而房产商直到2008年4月30日才向仝女士交付了该房屋。

  法院认为,房产商没有按期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确认实际违约天数为642天,遂判决由飞智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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