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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不能只有象征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7日03:45  都市快报

  时政观点

  国家赔偿

  不能只有象征意义

  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并对协商程序作出规定,还首次将精神损害明确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种种引人注目的变化,当然并非源于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责任的自认,而是源于学界、公众以及媒体多年来的多方吁请。

  14年前通过的《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宪法适用法”,也是一部公民救济法,同时又是一部国家责任法。但这部法律出台以后,其内容上的赔偿范围之窄、赔偿数额之低、赔偿责任之轻、赔偿程序之复杂,又让人感到这更像是一部国家责任豁免法。无怪乎有学者将《国家赔偿法》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国家不赔偿法”体现在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的各个层面。仅就立法而言,最为人诟病的就是“间接损失不赔”、“精神损失不赔”。

  正因为《国家赔偿法》还存在种种缺陷,几乎从它通过之日起,修法的呼声就一直未绝。

  此番精神损害赔偿能写入修正案草案,可视为公共舆论多年来在这一问题上坚持不懈的追问已有了一个可喜的“阶段性成果”。为让这一“阶段性成果”能顺利变成“最终成果”,舆论仍需坚持发声,并站在为公民提供有效救济的角度去努力修正草案中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使精神损害赔偿不仅仅能成为“纸面的法律”,还能成为“地面的法律”、“行动中的法律”。

  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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