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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海龙
□通讯员 高保中 张冬梅
本报济宁10月26日讯济宁某公司在没有实际进出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深圳某专门卖发票的人购买增值税发票,在国税局抵扣增值税32万余元。10月26日,记者了解到,该单位负责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身为该单位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偷税罪,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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