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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记者林辉支招律师: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潘松龄律师事件:17岁的小刘是某中专学校的在册学生,9月初,由该学校组织,小刘到某机械厂实习。按照惯例,校方仅与机械厂口头说一下,即让学生参加实习了,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界定。9月26日下午,小刘在加工一个零件时,因操作不慎,左手无名指被轧断。
说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实习的在校学生并不能算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学生与使用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而应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来调整。小刘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自己在实习操作中的失误所引起,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与机械厂在小刘的损害事故中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未能妥善落实对他在实习期间的管理,任由未满18岁的小刘独自一个人操作,而发生事故,也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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