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27日讯 (驻泉州记者 宋军营 郭冰德)日前,泉州市政府批准,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今年11月1日起开征。与泉州市区一起开征该项费用的还有惠安、晋江、永春、德化、泉港。
根据规定,泉州市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以户为单位征收,常住人口每户每月9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3元;单位采用水消费系数收取和根据垃圾处理环节、按垃圾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其他一切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