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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三审草案补充全程监管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00:48  新民网

  《食品安全法草案》目前正在进行三审。

  2007年底,在苏丹红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的阴影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

  《食品安全法草案》牵涉深远,社会各界关注异常。无论是在2007年12月的第一次审议、还是2008年8月的第二次审查和正在进行的第三次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对这部涉及到亿万人生命安全的法律议案的论辩颇为激烈。

  这些意见涉及到食品安全体制的各个方面。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的建设,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小作坊的生产经营管理,食品检验和进出口,乃至法律名称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其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模式如何安排,则是大家关注的核心。

  显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体制存在严重的问题,许多委员在审议中表示,老百姓对食品已经缺乏安全感。在一审分组讨论中,来自中国科学院的方新委员就曾经拿出一组数据说,2007年9月份,科技部对北京市几千名公众做的关于食品安全的随机调查报告,30%多的人把食品安全放在最不安全因素的第一位。

  不仅仅是在内地,主要由内地提供新鲜禽畜、蔬菜、干货、罐头食品的香港,也对内地的食品安全问题关注多多。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吴康民表示,香港从内地进口的食品出现伪假和含有毒素的事例不少,此起彼伏,使香港同胞对内地食品的安全以及监管产生了怀疑。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是维持和完善现有的分段监管方式,还是推进统一监管?如果要坚持现有监管的基本模式,则应该如何对漏洞百出的分段监管做出有效调整和漏洞补充,使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形势得到缓解?而如果要推进统一监管,在现有的部门和利益格局之下,又该如何有效的推进统一监管,是一步到位,还是渐进推动?显然这些都是立法者需要面对的问题。

  三鹿事件之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如何理顺,已经变得刻不容缓,《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立法,就是这些制度努力的一个部分。

  一审草案:授权国务院进行调整

  2007年12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一审草案作说明时,明确了食品安全将继续实施食品安全分段管理的体制。

  在这个体制之下,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产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处理重大事故。

  其实,这个体制早在2004年国务院23号文件当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次,不过是把现行的做法加以法律化而已,也就是想通过立法将现行的体制稳定化。

  对于这个体制,委员们的主要意见即是:监管部门太多,各管一段,有些事职责交叉。

  长期非常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曾在2007年全国人大上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志坤表示,在这样的体制之下,对比较好监管、有权力的领域,各个部门就都比较积极,如果是管起来比较麻烦或者没有明确范围的,就没有部门去管。

  刘振伟委员也表示,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了,《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制度设计就是再周到,在落实中也要打很大折扣。

  刘委员还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的国家,如欧美的一些国家,监管部门都相对集中。法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等,食品风险评估由一个部门做,主要是起协调作用,发挥专家的作用。同时,执法由一个主要部门管,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分得比较清楚,都有管理边界。而美国虽是多部门监管,但“纵向到底”,农业部管动物产品,食监局管植物产品,环保署管投入品和饮用水安全,从头管到尾,不交叉。

  对于一审稿草案,金烈委员说,只是维持现在的监管体制,基本上不去触动现在的机构,听上去划分得很清楚,但实际上里面有很多交叉。

  方新委员表示,目前的写法是一种泛指性的描述,且维持现行的分段管理体制的思路,虽然这样的写法为下一步的改革留有余地,但是职责还是不够明确。

  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负责机构,在各个环节之外的事务应该由哪个机构负责是分段监管中的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曾在香港特区当过几年政府的公共卫生委员会主席的全国人大代表梁秉中提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也应该有一个专门的部门,那到底是什么部门?

  对于地方的管理体制,一审草案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虽然草案已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但是究竟谁和哪个部门来负这个责任,不太明确。“这个体制在地方,由于部门上下设置不完全都对口,”沈春耀委员说,实际上,在基层执法上要比这五个方面的部门还要多。

  对于现有体制存在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时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临近任期届满。显然,对于在体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等到下一届人大和政府。一审草案表示,将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国务院进行调整”。(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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