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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鲁占东、王帅)盗伐11棵杨树,蓄积量达5立方米。10月27日记者从法库县法院获悉,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主犯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另外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07年7月13日22时许,王某等四人来到法库县包家屯乡腰达房村刘林甲林带,在黄某指使下,私自将该林带内的11棵杨树伐掉。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到林带内装运所伐树木,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一人。案发后,其余四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被伐树木的蓄积量为5.1671立方米。法院认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的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