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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今日,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上诉期截止。据其辩护律师莫少平透露,由刘志华亲笔写成的上诉状于昨日已递交秦城监狱,该案上诉程序正式启动。
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院对刘志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莫少平介绍,上诉状一式三份,由刘志华亲笔写成。刘志华、莫少平分别留有一份,另外一份递交秦城监狱,由监狱转给衡水中院。上诉状中,刘志华提出了三点主要上诉理由,一是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过于依据口供,导致认定的主要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二是判决量刑畸重,未考虑其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三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导致妻儿今后生活艰难,应该酌情减轻。
此案的法定上诉期为10日。莫少平介绍,秦城监狱昨日与衡水中院取得联系,告知刘志华上诉。
■ 事件回放
衡水市中院认定,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情妇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刘志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