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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付200元 被索赔3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02:2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两家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后,因买方拖欠204.8元余款未给,卖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余款,并赔偿违约金近300万元。近日,此案被崇文法院受理。

  合同 违约金按每日5%。支付

  2007年12月,北京鑫达永昌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鑫达永昌)与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地长泰)签订合同,约定由鑫达永昌向中地长泰供应价值780万元的钢材,中地长泰验收后先支付一半货款,15日后将余下部分结清。合约中注明,如中地长泰延迟付款,则按每日千分之五的额度向鑫达永昌支付违约金。

  鑫达永昌称,在合同签订后公司分5次将约定的钢材供应给中地长泰。但到今年5月12日,中地长泰仍拖欠204.8元余款未给。鑫达永昌认为,中地长泰延期付款属于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到今年9月30日,鑫达永昌起诉时,中地长泰应支付违约金297万余元。

  律师 违约金不能超过拖欠总额

  昨天下午,大嘉律师事务所刘兆广律师表示,在合同买卖纠纷中,逾期付款是否支付违约金,要看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能超过被告方拖欠的总额。如按照日期累加计算得出的违约金额超过拖欠总额,应以拖欠总额为上限。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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