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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工地拾荒 被挖掘机铲断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02:55  新闻晨报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董燕静

  晨报讯 为捡废旧钢材,周先生闯入了一建筑工地,不料被正在进行垃圾清运的长臂挖掘机铲伤,致其右小腿截肢。他将工程承包人蔡先生和挖掘机的所有者某工程机械设备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3万余元。日前,黄浦法院判决蔡先生和工程机械设备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近40万元,而周先生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2006年10月14日凌晨2时左右,四川来沪打工者周先生到住地附近的建筑工地捡废旧钢材。恰巧蔡先生租用的一台长臂挖掘机正在清运垃圾,挖掘机驾驶员没有发现周先生而将其铲伤。事故发生后,周先生右小腿做了截肢手术,安装了假肢。经伤残评定及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后,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书,结论为:右小腿截肢术后及右下肢功能障碍已分别构成六级、九级伤残。周先生认为工程承包人蔡先生及挖掘机的所有人工程机械设备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3.4396万元。

  法庭上,事发建筑工地垃圾清运项目承包人蔡先生认为周先生半夜擅自闯入正在施工的工地,而其站立地点正是挖掘机驾驶员的视觉盲点,加上工地现场照明较差,才造成他受伤,对此周先生应负主要责任。工程机械设备公司则称已将设备租给了蔡先生,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蔡先生作为建筑工地垃圾清运的承包人,有保证安全施工的责任和义务,夜间施工更应提供良好的照明设备及加派现场人员。因疏于管理使周先生进入正在施工的现场,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蔡先生具有过错。肇事长臂挖掘机的驾驶员在施工现场照明条件不好的情况下,未向承包方及时提出要求整改或停止施工,并且在施工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驾驶员系工程机械设备公司指派,因此由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周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了解夜间进入建筑工地的危险性,因此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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