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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错将“宅基地”视为私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02:55  新闻晨报

  □通讯员 敖颖婕 记者 罗剑华

  晨报讯 20年前,本市某乡政府为了解决当地一对亲兄弟的财产分割和赡养纠纷,本着息事宁人的原则,为两兄弟出具了一份关于宅基地上自建住宅的转让、买卖调解协议。谁料20年后,这份人民调解书竟成会为兄弟俩矛盾加剧的导火线。日前,法院在受理兄弟俩的履约诉讼时,对这份违反了国家农村土地管理法规的调解书依法认定无效。

  1988年3月,因为财产分割和赡养权责的纠纷,王家两兄弟和姐姐、母亲在当时的乡政府调解下,达成了一份协议,大致约定了:在母亲去世后,哥哥王全应当将他本人和继承母亲名下的自建房产权,转卖给弟弟王环;其自建房产权的转让价,以1990年(含以内)作价1500元开始,每年递增100元……1991年7月,政府向两兄弟分别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确认王环、王全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各自为89平方米和86平方米。

  2007年1月,母亲寿终正寝。操办完老人的丧事后,弟弟王环便拿出3200元,要求哥哥王全按照当初的人民调解协议,将其名下的自建房产权和继承母亲的那部分产权转卖给自己,但哥哥王全拒绝履约。

  于是,弟弟就把哥哥告上法庭,理所当然地认为,哥哥应当对20年前签署的调解书负责。

  一审时,法院认为,农村房屋虽然作为私有财产可由房主享有所有权,进行自由处分,但是基于不动产的关联性,房屋权利受制于宅基地权利。而弟弟王环借以主张权利的那份人民调解书,其关于房屋转让的内容,恰恰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被一审驳回后,王环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市一中院指出,王环与王全虽经乡政府调解达成了协议,但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受让,必须经过严格地审核,而且明文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通、转让。20年前乡政府为王家兄弟出具的这份人民调解书,部分条款与国家法规明显存在抵触,故该条款依法无效。

  也正因此,弟弟王环希望用3200元“买”下哥哥名下宅基地上的自建房,终审仍然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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