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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唐业继 王洪)利用职务之便,南漳县建设局原局长冯某共收受他人贿赂13次,受贿137.6万元,其中120万未遂,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万元,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近日,南漳县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8日,南漳某房地产公司在南漳城关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该公司董事长陈某为得到冯某的关照,以自己的名义并加盖公司印章,给冯某出具一份“借款120万元,该项目完工后连本带息归还200万元”的借据,送给冯某。
2007年12月,南漳县教育局在中小学危房改造过程中,付给南漳县建筑勘察设计院设计费5.3万元,冯某安排设计院院长李某从县教育局以设计费的名义,转账领取现金2万元据为己有。
2001年底,时任南漳县长坪党委书记的冯某,将长坪公安派出所收缴的一支五连发散弹猎枪拿回后,又与长坪镇财政所会计秦某非法持有的一支五连发猎枪更换,尔后一直非法持有,并在当年购买了一箱散弹。受贿和贪污案发时,该枪和剩余的226发散弹被收缴。
一审宣判后,冯某不服,已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