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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金乡10月27日讯近日,金乡法院鱼山法庭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证人寻某向法庭出具虚假证明,妨碍民事诉讼,被依法司法拘留15天并处罚款。
2001年3月,金乡县的王某在某单位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座恒温库,该单位每年向王某收取租赁费,以后王某将恒温库转包给寻某,且三方签订了合同。后某单位和王某产生经济纠纷,将王某诉至法院。庭审前,由于该单位主要证据合同原件丢失,便从寻某处复印了一份,寻某在复印件上签了名。王某知道后就去找寻某帮忙,寻某又为王某出具了一份假证明,当庭否认了给原告出具的证明,致使该案不得不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