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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0月27日讯家住天桥区某村的李某和杨某是邻居,2008年6月14日,李某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女儿贝贝锁在自家院子里玩。不巧,杨某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贝贝的眼睛啄伤,李家花去医疗费18000余元。因医疗费的问题两家发生纠纷,打起了官司。日前,天桥区法院判决杨某赔偿原告19800元。
天桥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向李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19800元。法院指出,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免除责任:一是受害人的挑逗行为引起动物攻击造成损害;二是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动物致人损害。本案中不存在这两种情况。此外,李某将两岁女儿锁在自家院子里玩耍,符合农村的生活习惯,因此不存在监护人没有承担监护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