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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向本报打电话咨询,源于对契税征收人员答复的困惑。他之前曾到所在区契税窗口咨询,被告知像他这种情况,如果能够出示原房产的房产证、当年的卖房合同及当初的契税缴纳单据,以证明他确实已经卖掉了原有房产,可以按照1.5%的税率征收契税。但时隔四五年,李先生很难拿到这些材料。24日下午,记者向该窗口的一名工作人员咨询时,也得到了类似答复。
27日上午,记者再次拨打该窗口咨询电话,另一名工作人员又解释说,卖掉第一套房再买第二套的,只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就可以减半征收契税,但像李先生这样已经有过两套房产,再买第三套就只能全额上交契税了,并表示这是济南市财政局一次会议上的“口头通知”。
当然,这两种不同的答复最终都被上述两份文件给否定了。问题是,征税人员理应认真研读、正确贯彻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为什么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解释呢?